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华中国有产权交易所宜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文交所)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的行为,根据《湖北华中国有产权交易所宜昌有限公司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鉴证书,是指宜昌文交所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国有产权通过宜昌文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第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宜昌文交所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宜昌文交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并通知交易双方领取。
第四条 《产权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宜昌文交所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出具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产权交易证明。交易合同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宜昌文交所应当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五条 宜昌文交所不得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六条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转让标的全称、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挂牌起止日、成交价格、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签约日期、合同编号、交易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加盖产权宜昌文交所印章。
第八条 产权交易鉴证书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宜昌文交所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