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资,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遵循依法依规、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宜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文交所)内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宜昌文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五条 下列国有产权禁止交易:
(一)权属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
(四)转让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转让。交易项目挂牌期满,意向受让方(投资方)只有一家,由交易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进行交易;
(二)网络(电子)竞价。交易项目挂牌期满,意向受让方(投资方)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按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三)动态报价。交易标的为实物资产时,在信息发布的同时,意向受让方通过动态报价系统进行非连续报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转让方须向宜昌文交所书面委托,按类别提交以下文件:
(一)国有股权类(复印件须加盖印章):
1、产权转让委托协议书;
2、产权转让申请书;
3、转让方关于股权转让的内部决议文件(董事会、股东会或经理办公会);
4、向上级部门提交的转让股权请示报告;
5、上级部门准予转让的批复文件;
6、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7、标的企业近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8、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公司章程》、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如需授权办理的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9、转让方对转让标的企业的书面介绍和有无资产质押抵押担保等情况的说明;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受让条件:对受让方的要求(受让方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需提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和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如管理层受让,转让方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要求提供承诺函以及当地相关部门的批复同意文件。
(二)国有资产类(复印件需加盖印章):
1、产权转让委托协议书;
2、产权转让申请书;
3、向上级部门提交的资产转让请示报告;
4、上级部门准予转让的批复文件;
5、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6、转让方的《公司章程》、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如需授权办理的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有无资产质押抵押担保等情况的说明;
8、受让条件:对受让方的要求(受让方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其他类
1、产权转让委托协议书;
2、产权转让申请书;
3、国有产权的存在性证明或权利归属证明;
4、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宜昌文交所接到转让方的委托申请和有关文件后,对交易标的物及相关文件要进行认真的核查,符合交易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经核查合格的,宜昌文交所将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委托协议》,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内容;
(二)委托期限;
(三)转让挂牌价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七)协议签订日期;
(八)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宜昌文交所将完成出让委托申请的项目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在《湖北日报》或宜昌文交所网站公开挂牌交易。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在项目挂牌期内前,向宜昌文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交易保证金;
(四)宜昌文交所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成交合同。
第十三条 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交易保证金金额为转让标的挂牌价的5-30%。
涉及以外币支付的,按签订合同日前一天产权交割地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价结算。
第十四条 宜昌文交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结算制度,组织收付交易资金。宜昌文交所应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宜昌文交所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价款支付方式由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国有国有产权转让的价款支付方式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宜昌文交所结算账户后,宜昌文交所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宜昌文交所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宜昌文交所出具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宜昌文交所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十八条 交易费标准应当符合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宜昌文交所资金结算帐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宜昌文交所应当出具《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宜昌有限公司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凭宜昌文交所出具的《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宜昌有限公司产权交易鉴证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过户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交易无效,有关单位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交易双方提供虚假文件,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
(二)交易双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宜昌文交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泄露信息,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由宜昌文交所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宜昌文交所申请调解。争议涉及宜昌文交所时,当事人可以向宜昌文交所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宜昌文交所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